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综上,全国一、二级临时建造师已经超过20万。
2、注册建造师与临时建造师
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明确规定:
取消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与注册建造师制度将共存,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将改为岗位职务,即大中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过渡期已于2008年2月27日届满。好多省因为通过建造师考试的人不多,有把过渡期适当延长的。
在过渡期内,原来的一、二级项目经理可以办理临时建造师证书,和注册建造师证书有同等效力。
如果过渡期内没有通过建造师考试,过渡期满,临时建造师将不能继续使用。通过建造师考试,并注册的建造师就是注册建造师。
3、 关于延续注册的新政策
近日,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
2017年9月15日前,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9月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再次申请延续注册时,可暂不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只须提供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
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文件原文:
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
建市施函[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将陆续到期,为做好后续相关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7年9月15日前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2017年9月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二、在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前,已完成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人员,再次申请延续注册时,可暂不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只须提供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样本附后)。
三、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附件: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水